关于开展2021年度深圳市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认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1-06-25 10:23:39

各区(新区、合作区)科协(科创局、科创经服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建设,根据《深圳市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市科协决定开展2021年度深圳市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符合《深圳市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管理办法》认定标准,能够依托本单位科普资源积极开展科普工作、面向社会公众开放且成效显著的单位,经所在区(新区、合作区)科协(科创局、科创经服局)推荐,可以申报深圳市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

受科普场所主管(或主办)单位委托(如购买服务等形式)、对科普场所进行运营的单位,申报深圳市科普基地或科普示范点须取得科普场所主管单位的书面同意(以“深圳市科普基地(或科普示范点)申报同意书”命名,格式自拟)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的一部分共同提交。

二、申报注意事项

(1)2021年以前认定的“深圳市科普教育基地”将于今年全部失效,请按程序重新申报

(2)根据认定标准的不同,我市科普场所分为“市科普基地”和“市科普示范点”。请各申报单位认真对照《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根据本单位所具备的条件进行申报,市科普基地、市科普示范点只可申报其中之一

(3)市科普基地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包括科技场馆类、公共场所类、教育科研类、生产设施类、信息传媒类等五类,请各申报单位结合本单位性质,对照《办法》第四条相关定义,申报相应类型。企业科技传播馆属于生产设施类科普基地,符合市企业科技传播馆认定标准的单位在申报生产设施类市科普基地的同时可以申请加挂“市企业科技传播馆”称号

(4)本次申请的资助类型全部为建设资助,符合资助条件且申请资助的单位须同时填报《深圳市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资助信息表受科普场所主管(或主办)单位委托(如购买服务等形式)、对科普场所进行运营的单位,申请建设资助须取得科普场所主管单位的书面同意(以“深圳市科普基地(或科普示范点)资助申报同意书”命名,格式自拟)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的一部分同时提交,科普场所主管(或主办)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符合《办法》认定标准的全国、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经申报、认定为深圳市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后可以依照《办法》申请资助。完全由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不纳入本次建设资助的范围。具体资助金额和要求另行通知。

(5)本年度仅开展一次申报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三、推荐

各区(新区、合作区)科协(科创局、科创经服局)按照《办法》以及本区有关规定对各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和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在其申报表上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7月30日前将推荐意见汇总表和通过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市科协科普部。如因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影响,请及时与市科协科普部联系,报送日期可适当延后。

四、评审和认定

市科协根据《办法》开展现场考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和认定等有关工作,授予通过认定的单位“深圳市科普基地”(被认定为市企业科技传播馆的,同时授予“深圳市企业科技传播馆”称号)或“深圳市科普示范点”称号,有效期为2021年至2025年。

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1年6月24日

[  返回首页  ]

服务热线

18565668281(微信同号)

知识产权代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精特新、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重点技术攻关、单项冠军,工程技术中心、专精特新

微信服务号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