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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0〕9号)、《〈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商务规〔2021〕2号)、《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现启动2021年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扶持计划国家级数字商务企业奖励项目、网络零售额纳统贡献奖励项目和电商扶贫奖励项目申报,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要求进行申报,我局将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审核。
一、支持领域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9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对国家级数字商务企业、网络零售企业、深圳对口帮扶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等给予支持。
二、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有数量限制,受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视申报情况,我局据以对奖励金额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支持方式
事后奖励。
三、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2.申报主体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3.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4.申报主体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保障条件;
5.申报主体按要求向统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并确保在项目申报时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与报送的统计数据保持一致;
6.申报主体不存在就同一项目或项目的部分内容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的情形。
(二)专项条件:
1.国家级数字商务企业奖励项目
2019、2020年获批的国家级数字商务企业。企业名单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确认首批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数字商务企业的通知》(商办电函〔2019〕406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确认第二批数字商务企业的通知》(商办电函〔2020〕391号)为准。
2.网络零售额纳统贡献奖励项目
(1)通过自营平台或第三方平台开展网络零售,2020年度首次纳统并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
(2)2020年度网络零售额超过10亿元的企业。
(3)申报单位2020年12月至申报截止日当月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内的企业类别为批发和零售业。
特别说明:以上项目条件中所指网络零售额均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3.电商扶贫奖励项目
2020年度采购深圳对口帮扶地区农、特产品达到一定规模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收入(指第三方平台)或销售收入(指自营平台)占企业总营业收入50%以上的企业。
四、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国家级数字商务企业奖励项目
支持内容:加快推动商务领域企业数字化转型,积极培育和推广国家级数字商务企业发展模式,鼓励数字商务企业发展壮大,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支持标准:对获批的国家级数字商务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二)网络零售额纳统贡献奖励项目
支持内容:鼓励企业通过自营平台或第三方平台开展网络零售,扩大品牌效应和产品价值。
支持标准:
1.对网络零售额2020年度首次纳统并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对企业2020年度网络零售额超过10亿元的部分,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该企业50万元的资金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300万元。
已获得促进消费提升扶持计划相关资助的,不重复享受。
(三)电商扶贫奖励项目
支持内容:鼓励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消费扶贫,拓宽农产品流通和销售渠道,采购深圳对口帮扶地区农、特产品。
支持标准:2020年度采购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20年度采购金额每增加500万元的,增加奖励1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商务局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时间:2021年8月18日—2021年8月23日18:00。
2.材料提交时间:2021年8月18日—2021年8月24日17:45。
深圳市商务局
202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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