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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
答: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答:(一)《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答:(一)若是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应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每年履行备案手续。(二)若是享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汇算清缴前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
答:不是同一项优惠政策,且在龙岗区内注册企业无法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
“两免三减半”是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备注:1、第一笔经营收入是指成立后取得的第一批收入,而不是拿到证书后取得的第一笔收入;2、注册地在宝安龙岗等原关外的企业不在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范围,只有注册地在原关内,且在关内经营的企业才能享受。3、若在关内注册经营,但在关外货其他地区设有分支机构,则应进行单独核算,只有关内机构的收入才能享受定期减免税)
A:可以,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答: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补资金属于财政资金,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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