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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梯度培育一批制造业优质企业,引导我市制造业企业专注于细分行业产品创新、产品质量提升和品牌培育,提升我市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造业单项冠军遴选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10月11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造业单项冠军遴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1〕7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工信部产业〔2016〕105号)、《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1〕1号),梯度培育一批制造业优质企业,引导和推动我市制造业企业扎根所属细分行业产品精耕细作,专注于细分行业产品创新、质量提升和品牌培育,形成“人无我有,人有我精”的核心竞争力,突破关键技术核心零部件“卡脖子”环节,提升我市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的深圳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的遴选、管理、服务和相关支持活动。
第三条 深圳市制造业单项冠军是指长期专注于制造业细分行业产品研发和生产,具备较好的创新基础条件和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生产技术或工艺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或国内行业前列的制造业企业或工业产品。
深圳市制造业单项冠军包括深圳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深圳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四条 深圳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的申报单位应当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工业产品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能力的制造业企业。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专业化发展。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企业瞄准的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从事相关细分产品制造领域的时间达到10年及以上,属于新产品的应达到3年及以上。
本项所指新产品,是指企业近3年研发上市且无法归入国家统计局《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
(二)市场份额全球领先。在相关细分产品市场中,拥有较高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3位或者全球前5位。
产品类别原则上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8位或10位代码分类,难以准确归入的应符合行业普遍认可的惯例。
(三)持续创新能力强。重视研发投入,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3%以上;设立了研发机构且作用发挥良好,企业生产技术和工艺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拥有两项以上有效发明专利,主导或参与制定相关细分产品制造领域技术标准。
(四)质量效益高。产品质量精良,关键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处于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重视实施国际化经营和品牌战略,全球市场拓展取得良好成效。经营业绩优秀,盈利能力超过所属细分行业的平均水平。
(五)主营业务收入4亿元以上。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遴选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者经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遴选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不受此限制。
(六)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等管理制度,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六条 申报单位依据自身条件可择一申报深圳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单项冠军产品。
申报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申报产品的销售收入须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70%以上;申报单项冠军产品的,一次只能申报一个产品。
第七条 重点支持从事符合工业强基工程重点方向,制造业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和元器件、专用高端产品研发生产等;或从事制造强国战略重点领域技术路线图中有关产品研发生产;或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制造业单项冠军重点领域的制造业企业和产品。
第三章 审核材料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当提交如下审核材料:
(一)深圳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如属新版本“三证合一”证照,且已关联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
(三)最近3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四)细分产品市场占有率的佐证说明材料。申请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还须提供细分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超过70%的佐证说明材料;
(五)最近3个年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审计报告》;
(六)企业设立研发机构的佐证说明材料;
(七)与所申报产品相关联的有效专利、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科技奖励等佐证材料及目录;
(八)与所申报产品相关联的标准制定、质量认证、质量品牌荣誉等佐证材料及目录;
(九)深圳信用网(https://www.szcredit.org.cn)查询下载的信用报告;
(十)有关申报产品、企业研发创新和企业经营管理与制度建设等详细情况说明材料;
(十一)有助于单项冠军评价的有关申报产品销售收入及增长率、产品出口额及占比等指标测算及数据来源说明材料。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九条 深圳市制造业单项冠军遴选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单项冠军年度《申报通知》,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发布。《申报通知》应明确单项冠军的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审核材料和遴选程序等内容。企业应根据《申报通知》的要求,在统一信息平台在线填写和提交审核材料。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审核材料进行齐备性、合规性和有效性的形式审核。
对通过形式审核的申报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照《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组依照遴选细化指标体系对审核材料进行专家评审。专家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安排现场核查。
第十一条 对经专家评审符合遴选条件的申报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征求市政府相关部门及企业所在区政府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结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拟定遴选名单,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申报单位名称、申报产品名称等。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名单中的企业或产品存在异议的,均可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对异议问题展开调查核实,将调查核实情况反馈给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异议成立的,应当将调查核实情况送达被异议企业。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开发布深圳市制造业单项冠军遴选结果。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建立深圳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库(以下简称单项冠军企业库),将获得深圳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纳入单项冠军企业库管理,予以重点扶持发展。
第十四条 对获得深圳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企业在获得上述称号后,可以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技术创新项目扶持计划相关政策文件和申报指南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报相对应的奖励。
第十五条 对获得深圳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并推荐纳入市领导挂点服务及便利直通车服务企业范围。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定期将单项冠军企业库的企业名单推送给各区政府,并会同各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工业投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承担国家重大专项等领域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七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区政府根据职责和有关规定,对纳入单项冠军企业库的企业,在产业促进、产业空间、金融服务、人才保障等领域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加强深圳市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工作宣传推广,组织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总结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通过编写案例集、组织交流会等方式进行示范推广。
第六章 跟踪管理
第十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获得深圳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获得深圳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应在每年4月15日前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上年度发展报告,主要内容为企业专业化发展、研发创新及市场地位等有关情况。一年未提交年度报告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出内部警示,并纳入观察名单;连续两年未提交年度报告或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取消其深圳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称号,从单项冠军企业库中删除,不再享受有关支持措施。
第二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深圳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核,复核条件和程序参照遴选条件和程序执行。
未通过复核的企业,取消其深圳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称号并从单项冠军企业库中删除,不再享受有关支持措施。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在遴选管理过程中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三方专业机构在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申报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其参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以权谋私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专家资格,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申报企业应如实申报,自觉接受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等工作,切实履行各项职责。在制造业单项冠军申请受理与监督管理等过程中,任何机构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非法骗取、恶意串通、阻挠或故意规避有关部门实施的监督管理及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取消其有关称号且3年内不再受理其制造业单项冠军申请,并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人员在制造业单项冠军遴选管理活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职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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