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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1〕1号)和《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技术创新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项目扶持计划仅对符合《若干措施》以及《提升竞争力若干措施》的“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产业基础再造”“制造业单项冠军奖励”“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等四个类别的项目予以资助。
一、资助项目的类别
(一)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实施的,以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研究开发为主要职责,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为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内设研发机构建设项目。根据企业内设研发机构建设阶段的不同,分设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建设项目和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提升建设项目。具体内容如下:
1.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建设项目,是指项目实施单位对其内部研发机构为达到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而实施的完善研发基础条件与环境的建设项目;
2.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提升建设项目,是指项目实施单位对其已获认定为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内设研发机构实施的进一步提升其研发基础条件与环境的建设项目。
(二)产业基础再造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围绕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重点发展产业,聚焦核心基础零部件与元器件、先进基础技术与工艺、关键基础材料领域,实施的技术创新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建设项目,包括深圳市产业基础再造项目和国家产业基础再造项目。具体内容如下:
1.深圳市产业基础再造项目,是指项目实施单位实施的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我市产业基础再造(工业强基)工程重点方向、产品关键技术工艺与性能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工业基础领域的技术创新成果工程化产业化项目;
2.国家产业基础再造项目,是指项目实施单位实施的,已被列入国家产业基础再造(工业强基)工程专项计划且已获得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项目已列入国家产业基础再造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计划,但未明确为产业基础再造项目的,按照项目攻关产品或工艺是否属于国家产业基础再造(工业强基)目录所列的产品或工艺执行。
(三)制造业单项冠军奖励项目。项目实施单位长期聚焦特定细分产品,持续提升专业化研发生产与服务能力,在特定细分产品市场实现领先优势,获得国家或深圳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单项冠军产品称号。
(四)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已获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二、资助的费用范围
(一)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已获得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项目实施单位内设研发机构为完善和提升研发基础条件和环境而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包括研发仪器设备工具、研发设计与管理等专用软件、试验环境(包括中试线的建设与改造)、知识产权等软硬件设施投入费用。
(二)产业基础再造项目
1.深圳市产业基础再造项目。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九条所述深圳市产业基础再造项目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发设计和生产仪器设备工具、研发设计与管理等专用软件、试验材料、技术服务(含联合委托开发设计、知识产权、测试认证)、新建和改造生产场地等费用;
2.国家产业基础再造项目。不设资助费用范围,按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资助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资助。
(三)制造业单项冠军奖励项目
不设资助费用范围,按《若干措施》规定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
(四)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项目
不设资助费用范围,按本操作规程规定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
三、资助的标准
(一)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按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资助项目实际发生且符合第十条所列资助费用范围的总投入的20%,最高500万元予以资助。其中,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建设项目资助费用的时限为资助项目建设期内且不超过申请年度前5个自然年度;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提升建设项目资助费用的时限为资助项目建设期内且不超过申请年度前3个自然年度。
(二)产业基础再造项目
1.深圳市产业基础再造项目。按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资助项目实际发生且符合第十条所列资助费用范围的总投入的30%,最高1000万元予以资助。
2.国家产业基础再造项目。按资助项目获得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资助金额给予最高1:1比例的配套资助,但深圳市配套资助资金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合计不超过资助项目总投入的50%。
(三)制造业单项冠军奖励项目
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分别给予300万元和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深圳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
同一企业或同一产品获得国家级和市级两项称号的,按国家级称号奖励标准予以奖励;此前已获得市级称号奖励的,按国家级与市级称号奖励标准差额予以奖励。
同一项产品分别获得“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和“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指项目实施单位基于同一项产品获得示范企业称号)称号的,按最高奖励标准予以奖励;此前已获“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奖励的,按两类称号奖励标准差额予以奖励。
(四)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项目
对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已获得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项目资助的,不再享受本奖励政策。
四、资助项目的条件
资助项目的条件由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组成。资助项目除必须符合所列各项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资助项目相对应的各项专项条件。
资助项目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项目实施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企业;
(二)项目实施单位成立运行三年以上,建立了规范的财务会计以及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三)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生产经营主要指标数据,没有超出经市统计部门认定的正常误差范围;
(四)项目实施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资助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
(六)资助项目的实施起止时间符合《申报指南》对资助项目实施时限的规定;
(七)资助项目不存在向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多头或重复申报的情形;不存在将已经纳入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资助的有关项目费用,重复纳为本操作规程所列资助项目费用的行为。
符合市政府或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项目,以及企业获得其他部门奖励的除外;
(八)资助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资助项目的专项条件如下:
(一)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专项条件
1.项目实施单位内设研发机构已被认定为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且遵守和符合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有关规定;
2.资助项目属于认定建设项目的,应在申请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同时提出资助申请;
3.资助项目属于提升建设项目的,应在获取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之日起满两个自然年度后提出,且实际发生的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的资助费用范围的总建设费用达到300万元以上;对提升建设的资助项目不设次数限制,但相邻两次申请资助项目的时间间隔须至少满一个自然年度,且资助项目已实施完毕。
(二)深圳市产业基础再造项目专项条件
1.资助项目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我市产业基础再造发展方向,产品性能、技术指标和生产工艺参数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资助项目应按照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且已实施完毕、竣工验收合格,实际发生的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资助费用范围的总建设费用须达到500万元以上;
3.项目实施单位拥有资助项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
4.资助项目建设期在申报年度的前三个自然年度内。
(三)国家产业基础再造项目专项条件
1.资助项目应已纳入国家产业基础再造(工业强基)工程专项计划,且已获得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2.资助项目已实施完成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验收。
(四)制造业单项冠军奖励项目专项条件
项目实施单位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或遴选,获得国家或深圳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
(五)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项目专项条件
1.项目实施单位为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2.项目实施单位已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开展的定期复核评价。
如经审核确实,存在不符合本章所列基本条件或专项条件之一的,取消资助项目资格。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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