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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本市农业高质量发展,提高农业现代化发展水平,我局根据《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8〕2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和《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深圳市2021年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予以印发。
一、资助对象、范围
资助对象:被评定为国家、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本市农业企业。
资助范围:使用银行贷款从事农业产业化项目实际支付的2019年度(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度(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贷款利息。
二、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申报贷款贴息的企业贷款范围包括:
1.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生产设施及加工设备建设;
2.农产品加工配送基地的生产设施及加工设备建设;
3.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农产品生产基地;
4.创办农业科研机构及技术研制、开发,先进技术和名、优、新品种的引进,畜牧、园艺、水产、蔬菜等农产品的包装、储藏、保鲜及关键技术的研制、引进和提高;
5.农产品收购。
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以流动性资金贷款申请贴息的,贷款协议书上必须注明相应的贷款用途,不在《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操作规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范围内的流动性资金贷款不予贴息。
(二)申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注册、经营2年以上,企业发展符合国家、省以及深圳市农业产业发展政策。
2.项目所涉土地(生产场所)合同手续齐全,合同剩余年限3年以上,或承诺继续经营不少于3年;项目所涉土地为本市基本农田的,项目投资方可申报且不受合同年限限制。
3.申报企业未出现《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
(三)申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1.不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或者申请指南要求的;
2.同一项目多头或者重复申报市级财政性资金资助的;
3.对往年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经绩效评价或者鉴证确认不合格的;
4.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的;
5.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发现有严重违法失信信息的;
6.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情形的。
7.不符合国家、省以及深圳市农业产业发展政策和生态保护要求的;
8.应列入政府投资或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资助的项目;
9.政策法规规定不允许兴办的项目;
10.规定时间内,深圳信用网上存在被财政、海关、工商、税务、安监、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较大金额罚款记录;
11.3年内存在被处予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记录;
12.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达1年以上;
13.验收不合格项目未满3年;
14.申报单位截止申报之日2年内有资金、土地使用和质量安全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的;
15.申报单位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16.申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17.由市农业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本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
(四)相关要求及法律责任
申报企业应当按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操作规程》和本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或者骗取专项资金。若有违反,将依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申报时间
2021年11月2日-2021年12月1日。
四、资助标准
贴息金额由实际到位的贷款额和相应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确定。对龙头企业项目贷款贴息的最长期限为12月,贷款期限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不足12个月的,据实计算。龙头企业贷款贴息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贴息金额不超过申报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的90%,对每个龙头企业每年度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国家级或省级龙头企业,已享受国家或省贷款贴息的项目,不能同时享受我市贷款贴息。
请我市符合条件的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并对所申报项目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李小姐, 联系电话:83070521。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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