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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2021年支持工业项目加快建设奖励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区工业项目加快建设,规范奖励申报流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2021年支持工业项目加快建设奖励措施》(深汕办〔2021〕23号)(以下简称奖励措施)中项目申报、奖励发放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支持工业项目加快建设的奖励措施实行自愿申报、政府审定、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
第四条 获得奖励措施支持的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是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深汕特别合作区的企业。
(二)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深汕特别合作区。
(三)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五条 获得奖励措施支持的个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近两年无犯罪记录。
(二)至申请时仍满足奖励措施中要求的申报条件。
第六条 各项目奖励标准根据奖励措施中的规定。
第三章 申报和奖励程序
第七条 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简称区科创经服局)根据本实施细则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材料、办理流程等事项。申报单位应当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向区科创经服局提交申报材料。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需补齐的资料,特殊情况非关键材料不全的可容缺受理。
第八条 区科创经服局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初审。对形式初审合格的企业,区科创经服局将移交区统计局进行数据真实性核查,由区统计局确定企业申报数据是否准确。
第九条 区科创经服局聘请专业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条 区科创经服局根据初审结果及审计报告形成扶持项目计划并征求有关业务部门意见,有关业务部门就各自分管行政领域研提意见。
第十一条 区科创经服局将审查后的扶持项目、扶持额度、有关部门意见形成拟扶持方案按照有关规定报区管委会党工委审议。
第十二条 根据审议结果区科创经服局将资助方案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区科创经服局书面提出,由区科创经服局联合区统计局、市市场监管局深汕管理局调查。
经调查情况属实的,由区科创经服局汇总审定结果,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异议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科创经服局根据已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奖励计划,项目单位按要求办理请款手续后安排资金拨付。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区科创经服局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编报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专项经费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四条 区科创经服局应当加强对奖励项目资金的跟踪监控和后期管理并开展绩效自评,发现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提高专项经费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并自觉接受区科创经服局、区统计局、市市场监管局深汕管理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利用虚报瞒报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应将全部奖励资金退回,由区科创经服局负责追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创经服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依据《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汕办〔2021〕22号)制定,具体申报程序、管理活动等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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