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这些知识产权新政施行!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2-01-04 10:04:52

2022年1月1日起一批知识产权新政将在2022年实施它们对知识产权行业将有何影响?又有哪些机会?
1、2022.1.1起《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施行!
为规范商标审查审理程序,保障商标审查审理各环节法律适用统一和标准执行一致,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制定《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现予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同时废止。
  • 国知局发布《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这些知识产权新政施行!

2、2022.1.1起《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实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强商标管理,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统一违反商标管理秩序行为的判断标准。本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2022年起,这些情形都属于「商标违法」行为

3、2022.1.1起,国知局不再发放纸质商标注册证!

10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调整商标注册证发放方式的公告(第453号)。其中提到,自2022年1月1日起,公告注册及其他商标申请产生的商标注册证,以纸件形式提交商标申请的寄发《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注册人按通知书指定网址和提取码,登录中国商标网获取电子商标注册证;以电子方式提交商标申请的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获取电子商标注册证。电子商标注册证可自行查看和下载打印。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发放纸质商标注册证。

  • 2022年起,国知局不再发放纸质商标注册证

4、2022.1.1起,启用修订后的商标书式!

2021年12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修订商标书式的通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四六二号《关于发布<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相关商标书式作出适应性调整,现将修订后的商标书式予以公布,自2022年1月1日启用,旧版书式将同时停止使用。

  • 国知局商标局:2022年1月1日启用《修订商标书式》

5、2022.1.1起!“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22文本”正式启用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了“关于启用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22文本的通知”,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尼斯联盟各成员国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22文本。

6、2022.1.1起,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施行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21年12月24日完成了对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订,通过健全科技创新保障措施,完善国家创新体系,破除自主创新障碍因素等,为促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法治保障。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还在提升对科技人员激励水平,解决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题,强化区域科技创新,完善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全文

7、2022年1.1起,《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开始生效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保管机构东盟秘书处发布通知,宣布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6个东盟成员国和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4个非东盟成员国已向东盟秘书长正式提交核准书,达到协定生效门槛。根据协定规定,RCEP于2022年1月1日对上述十国开始生效。

8、2022.1.1起,调整杭州、温州、宁波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并调整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范围的批复》。调整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范围,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浙江调整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2022年起施行!

9、2022.1.1起,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将可以电子送达!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中提到:

六、将第八十七条改为第九十条,修改为:“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本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10、2022.1.1起,中葡(萄牙)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再延长五年

根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葡萄牙工业产权局的共同决定,中葡(萄牙)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自2022年1月1日起再延长五年,至2026年12月31日止。在两局提交PPH请求的有关要求和流程不变。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1月1日启动与葡萄牙工业产权局的PPH试点,该PPH试点曾先后延长两次,将于2021年12月31日止。

11、2022.1.1起,中欧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业务由双边平台迁移到WIPO DAS平台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一七七号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12年9月3日起开通中欧双边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业务。现因欧洲专利局优先权电子交换业务迁移有关安排,其中涉及中欧双边交换渠道获取对方电子优先权文件服务于2022年1月1日起停止。为继续为中欧两局申请人提供电子优先权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欧洲专利局经协商一致,决定将中欧双边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业务迁移至WIPO DAS平台。即,对于申请日在2022年1月1日(含)之后的申请,申请人希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欧洲专利局出具的电子优先权文件的,需按照WIPO DAS平台要求履行交存、查询手续。具体程序要求和操作指南参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网站http://www.wipo.int/das/en/,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s://www.cnipa.gov.cn/art/2020/6/5/art_1549_99779.html以及欧洲专利局相关通知。

12、2022.1.1起,上海将暂停受理专利资助申请!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停止实施《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通知显示,自2022年1月1日起,停止实施《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沪知局规〔2018〕1号),同时将暂停受理专利资助申请,待《上海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完成后,按新政策执行。

13、2022.1.1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支持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

对高级知识产权师、专利管理高级工程师,每人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中级知识产权师、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的外国人,每人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以上人才优先推荐申请临港新片区人才专项政策,享受人才引进、技能培训补贴、居转户等各项特殊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对知识产权师奖励5/10万每人,取得专利代理师的外国人奖励5万/人

14、‍2022.1.1起《珠海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实施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珠海市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珠海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知识产权师奖励1万!高级知识产权师奖励2万

15、2022.1.1起,《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施行!

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16、2022.1.1起,《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开放创新若干规定》施行!

《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开放创新若干规定》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17、2022.1.1起,《河北省衡水市出台知识产权资助暂行办法》开始执行

近日,河北省衡水市市场监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衡水市知识产权资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22年1月1日开始执行。

18、2022.1.1起,新修订的《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实施

新修订的《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已于2021年11月25日下午经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19、2022.1.1起,云南省试行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

为进一步深化云南省公证领域“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减证便民服务举措,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机制,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近日,云南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试行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的意见》,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

20、2022.1.1起,《佛山市三水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正式实施

近日,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服务机构每举办一期培训资助3000元,同一机构同一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6万元。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21、2022.1.1起,《巴彦淖尔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施行!

近日,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巴彦淖尔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据悉,《巴彦淖尔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共十条,明确了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的对象、范围、标准、申报程序等,单项奖助金额从0.5万元至50万元不等。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2、2022年起《大兴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暂行办法》施行!

《大兴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发布,办法提出,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本办法自2022年起施行,试行期2年。

23、2022.1.9起,江苏省地方标准《专利申请预审规范》正式实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高标准、高质量发展要求,规范专利申请预审业务行为,充分释放预审服务促进产业发展的机制效能,由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牵头,联合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常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徐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南通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南通市通州区家纺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南京苏高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起草的江苏省地方标准《专利申请预审规范》(DB32/T 4157-2021)发布,将于2022年1月9日起正式实施。

24、2022.3.1日,海口这3个规定正式实施

据了解,《海口市知识产权侵权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海口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管理暂行办法》、《海口市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暂行制度》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25、2022.7.1起施行!取消专利证、商标证印花税!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21年6月10日下午表决通过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将同时废止。印花税法相较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变化为:取消对权利、许可证照每件征收5元印花税的规定。这意味着以后商标注册证和专利权证将不用交印花税了!

  • 2022年7月起,无需缴纳专利证书的5元印花税

26.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施行告知承诺制

科技部印发《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决定对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适用证明事项
1.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
2.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上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27.2022年以人民币标准收取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订的《关于<专利合作条约>(PCT)费用汇交的谅解备忘录》,自2021年12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人民币标准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不再以瑞士法郎标准进行折算。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21年11月公布的最新费用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以下标准收取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
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标准(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一)代国际局收取的国际申请费
1.
国际申请文件不超过30页
9260
2.
超出30页每页加收
100
3.
电子方式提交减缴(PDF格式)
1390
4.
电子方式提交减缴(XML格式)
2090
(二)代国际局收取的手续费       1390
根据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每年公布下一年度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的人民币标准,原则上维持一年有效,如因汇率波动过大等原因需调整标准将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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