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企纾困,宝安出台“15条”措施!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2-03-24 15:45:15

宝安区关于落实“双统筹”要求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助企惠企纾困政策精神,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全力支持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减轻疫情带来的影响,推动我区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积极落实减税降费优惠政策

(一)全面落实“六税两费”减免。严格按照上级减税降费要求,支持区内符合条件的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六税两费”应减尽减;对因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在我区权限内予以减免。

(二)全面落实社保费用减免、住房公积金缓缴等优惠政策。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减免或允许其缓缴社会保险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按政策要求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缴存比例,区相关单位开辟绿色通道,配套做好各项审批服务。

二、缓解企业成本压力

(三)减轻企业租金负担。对全区制造业小微企业、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区政府或区属国有企业权属物业的(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按照“3免3减半”方式,减免半年租金。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鼓励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参照国有企业做法减免房屋租金。鼓励写字楼、商场、商业综合体、专业园区等其他非国有物业业主与租户共克时艰,协商免租、减租、缓租。

(四)降低用水用能成本。落实全市关于降低用水用电用气成本要求,做好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水、电、气等保障服务工作。推动工业园区共有配电设施产权加快移交供电企业,实行单一制电价。

(五)降低跨境物流成本。对区工业300强企业在2022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采取水运、铁运方式开展深港跨境货物运输的,经第三方专项审计认定,按跨境物流实际支出30%予以支持,单家企业最高100万元。提升会展中心跨境货物运输综合接驳站运力,提高货物接驳、转运、消杀效率。

(六)减轻防疫消杀成本负担。对工业、住宿餐饮业、批发零售业、文体旅游业、物流运输业等行业的规模以上(或限额以上)企业防疫物资、消杀服务等支出,按照企业实际经营面积给予分档补贴,最高50万元。

(七)全力支持消费行业恢复发展。针对餐饮业、零售业、文体旅游业等行业,全力落实好市相关纾困扶持措施。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下调餐饮业企业服务费,落实零售企业线上业务拓展补助,协助旅行社暂退全部质保金。组织开展各类消费推介活动,助力消费行业应对疫情冲击。

三、继续强化金融支持

(八)强化贷款贴息支持。对于规模以上(或限额以上)企业(房地产相关行业、金融及类金融业企业除外),在2022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获得银行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的,按最高3个月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予以支持,单家企业最高200万元。

(九)加大金融贷款、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加强与市级融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强化金融超市金融服务功能,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更多流向中小微企业,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政策降低担保费率。

(十)建立中小企业应急转贷机制。充分发挥区委托贷款资金池的转贷作用,将委托贷款资金发放对象扩大到区内注册的“四上”企业、国高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资金周转扶持。

四、提升企业服务质效

(十一)加速兑现产业扶持资金。全面落实上级各项有关涉企纾困扶持政策,加快涉企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强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激励作用,力争上半年支出达60%,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十二)为企业、园区、工地提供“送检上门”服务。合理布置设立核酸检测点,组建流动核酸采样队进入企业、园区、工地,送检上门,广泛推行核酸检测“预约制”,缩短企业员工核酸检测等候时间。

(十三)快速处理企业诉求。将涉企诉求作为首办事项,通过领导挂点、宝i企平台、亲清政企服务直达平台、并联审批专班等服务方式,第一时间处理、协调、解决。

(十四)实施暖企柔性执法。继续深化企业合规建设试点,推进落实行政违法行为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清单,对市场主体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实行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等措施,依法支持企业安心发展。

(十五)加强企业信用支持力度。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相关证照及行政审批事项的企业,可延迟申请办理,相关延迟行为不纳入信用记录,已纳入信用记录的,可申请信用修复。及时为因疫情影响导致订单交付不及时、逾期履行合同、无法按时还款等情况的企业,协助申领不可抗力证明。

对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宝安区全面贯彻落实,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最大力度支持企业发展。

本措施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各牵头单位负责解释。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上级文件或者本措施具体条文中对相关政策的执行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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