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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市金融机构和金融从业人员开展金融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我市金融产业发展,根据《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26号)等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金融创新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深圳市金融创新奖是市政府授予获奖单位开展金融创新的荣誉,获奖证书不构成确定项目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四条 深圳市金融创新奖主要奖励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健全金融市场体系、完善金融服务功能、保障金融运行安全、推进产融紧密结合等为特征,有利于普惠金融、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海洋金融、供应链金融、文化金融、可持续金融、产业金融等发展的产品、技术、工具、服务、管理方法和机制创新。
第五条 深圳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受深圳市政府委托,负责深圳市金融创新奖的评选工作;评选活动的组织工作由深圳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第六条 深圳市金融创新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七条 金融创新奖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
第八条 金融创新奖共设置三个系列奖项,包括推进奖、贡献奖、特色奖。
推进奖用于奖励中央驻深金融监管部门在推动本市金融改革创新、加强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项目。设奖项3名,其中,一等奖1名,奖金100万元;二等奖2名,奖金各50万元。
贡献奖用于奖励相关申报主体在金融产品、技术、工具和服务等方面的金融创新项目。设奖项50名,其中,一等奖5名,奖金各100万元;二等奖10名,奖金各50万元;三等奖15名,奖金各30万元;优秀奖20名,奖金各15万元。
特色奖用于奖励相关申报主体在年度金融重点专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项目。设奖项14名,其中,一等奖2名,奖金各80万元;二等奖4名,奖金各50万元;三等奖8名,奖金各30万元。
第九条 为促进深港金融深化合作,服务粤港澳大湾区战略,在不增加奖项总额和奖金总额的条件下,在贡献奖名额中单独划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专门用于奖励深港金融合作创新优秀项目。
第十条 上述各类奖项评选坚持宁缺勿滥,可以缺额,但不能突破。
第三章 申报项目及条件
第十一条 金融创新奖的申报主体为中央驻深金融监管部门;中央和全国性驻深金融机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境外驻深金融机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深圳地方金融机构(企业、组织)、金融科技企业、金融基础设施以及经香港金融管理局、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认定的有关单位。
近两年存在重大不良诚信记录或因业务违法违规受到相关部门刑事、重大行政处罚的上述主体不得申报。
第十二条 金融创新奖的申报主体应当是在项目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获奖单位必须是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
第十三条 申报推进奖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中央驻深金融监管部门自主调研开发,并在全国率先实施,或得到上级监管部门采纳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二)为规避和防范重大金融风险,提高金融监管工作效率而采取的新监管措施;或为完善地方金融监管制度所提出的新监管理念和模式,以及为落实该理念和模式而制定的工作机制和流程设计;或为支持金融市场产品、业务创新推出重大突破性政策,引进创新型金融机构等。
(三)近两年完成调研开发,且实际应用效果显著。
第十四条 申报贡献奖和特色奖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过改变金融要素的搭配和组合,为市场提供了性能更好、质量更好的新工具、新业务、新服务;或通过完善规章制度或改变机构组织形式,取得了显著成效的金融制度创新或金融组织创新;或基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科技技术的创新应用。
(二)近两年内完成研究开发并向市场推出1年以上;对创新性较强、短期内已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年限要求可适当放宽,但必须向市场推出6个月以上。
(三)符合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导向,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对开发机构降低经营风险、提高质量效益起到明显推动作用,对所在行业发展有较大的示范效应。
(四)已形成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能够有效预防和管控相关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
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不得违反现行金融监管法制或政策规定,在权属和合法性方面不存在争议。
第四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推进奖由中央驻深金融监管部门直接提交申报材料至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办公室,由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进行评选。
第十七条 贡献奖和特色奖申报程序主要包括:
(一)申报单位填写申报表、项目基本情况表等规定材料,根据需要提交项目批文、鉴定报告、相关论文报告或专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数据或报告等补充材料。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须经合作单位协商一致后,由协商确定的单位组织申报。凡在项目权属以及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员方面存在争议的,不受理其申报。
(三)各金融机构总部负责对其分支机构的申报项目出具审核意见。
(四)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应由其所属行业协会提交至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无明确所属行业协会的机构,申报材料可直接提交至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办公室。
(五)申报深港金融合作创新奖项目的香港机构,申报材料提交至香港金融管理局,由该局对项目的真实性、创新性、示范性等进行审核后提交评审。
第十八条 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市全部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通知申报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十九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评审专家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成员从市有关部门、中央驻深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等单位推荐的专家和学者中产生;深港金融创新合作项目的评审,邀请香港金融管理局委派专家评委参加。
第二十条 贡献奖和特色奖评选分初审、复审两个阶段。
初审:设立若干专业评审小组,负责对本专业领域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筛选出一定数量的项目进入复审。
复审:组成综合专家组,对进入复审阶段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 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负责审议贡献奖、特色奖拟奖项目和评选推进奖,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二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可组织评审专家组成员或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委员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考察。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和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委员应本着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行使评审权和表决权。与候选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或委员,应回避参与评审各环节。
第二十四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组成员和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利用其技术成果。
第五章 公示及异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金融创新奖的评选接受社会监督。初审、复审和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表决结束后均由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在官网进行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
第二十七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实质性异议是指对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有不同意见;非实质性异议是指对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
第二十八条 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异议后,应对异议进行调查。存在实质性异议且调查属实的拟奖项目,撤销奖励并收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主观恶意情形的申报主体,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不予受理其项目申报。
存在非实质性异议且调查属实的拟奖项目,经申报单位消除异议后,不影响获奖;不能消除异议的,提请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审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深港金融合作创新,是指注册在深圳、香港金融机构,通过紧密合作,在完善深港跨境金融基础设施、拓展深港跨境投融资渠道、促进深港金融市场互联互通,以及合作设立新型机构等方面开展的产品、技术、工具、服务、管理方法和机制创新。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深圳市金融创新奖和金融科技专项奖评选办法》(深金规〔20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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