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18565668281(微信同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宗旨。为推动我区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人社发〔2018〕94号)和《中共深圳市福田区委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福田英才荟若干措施的通知》(福发〔2021〕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福田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申报、认定、扶持、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福田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是指位于福田辖区内,经福田区人力资源局认定,由一定数量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机构、组织(以下通称机构)及配套机构在空间上集聚而形成的载体。
第三条主管部门。福田区人力资源局是福田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主管部门,负责园区认定、扶持、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指导全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
第二章园区认定
第四条园区功能。福田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应当具备但不限于以下功能:
(一)甄选优质机构入驻。积极引进国内外成熟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潜力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导人力资源服务业集群化发展;
(二)提供优质办公条件。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优质优惠的经营场地,功能齐全的公共配套空间,以及良好的物业管理和后勤保障,园区所在地点交通便捷、生活便利;
(三)开展增值服务。为入驻人力资源机构提供商事登记、管理咨询、上下游资源链接、投融资等服务,力争引进行政服务功能;举办论坛、峰会、路演、学术研讨、培训、沙龙等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交流活动。
第五条认定标准。楼宇(园区)等载体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可申请认定为福田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一)场地产权清晰或者租赁备案手续完备,且入驻的机构可在房屋租赁部门办理租赁备案手续;场地作为商务办公用途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5年,在使用期内不得转售或改变用途;
(二)园区有专业的运营管理机构、团队和完善的规章制度,且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在其运营的产业园内有固定办公场地,并配备6名以上专职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相关工作的人员;
(三)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少于10家,其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指人力资源招聘、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人力资源培训、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服务外包、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信息软件服务等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以及人力资源服务相关研究院、协会、联合会等机构或组织(以下同);
(四)所有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机构在福田区内形成的年度综合贡献总额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
(五)产业园功能分区涵盖企业集聚区、公共配套区、政务服务区、形象展示区等部分,总共使用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企业聚集区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共配套区设置多功能会议室和若干培训室;政务服务区提供政府公共服务以及市场化人才服务;形象展示区设置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展板、视频展示厅等。
(六)为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市场价格基础上提供租金优惠,下浮比例不低于10%,5年内每年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租金价格递增幅度不超过5%。
第六条认定程序。福田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认定程序包括申报、初审、专家评估、终审、认定等环节,具体如下:
(一)申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产业园,可向福田区人力资源局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福田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认定申请表;
2.建设、管理及运营情况报告,包括园区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管理机构、运营机构情况,以及房租优惠办法;
3.入驻机构相关材料,包括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录、地方贡献报告等与认定条件有关的情况;
4.房地产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场地房地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备案合同、入驻机构经房屋租赁部门登记或者备案租赁合同;
5.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二)初审。福田区人力资源局审查申请材料,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要求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补齐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三)专家评估。福田区人力资源局组织专家,采取集中答辩、园区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
(四)终审。福田区人力资源局结合专家评估意见,最终确定审定通过的产业园名单。
(五)认定。审定通过的名单在官方网站公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授予“福田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称号(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园区支持
第七条认定支持。经认定为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给予园区运营单位最高一次性100万元的认定支持。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认定的,除市级政策支持外,分别给予一次性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配套支持。
第八条运营支持
(一)年度奖励。产业园每年参加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根据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上年度综合贡献给予运营单位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二)上市企业培育支持。对福田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运营单位,在园内每培育一家上市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九条项目引进支持
对市场主体(含园区运营单位)、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或个人牵头从辖区外引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落户福田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按条件给予单个项目最高30万元,最高200万元/年的项目引进支持。被引荐机构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符合本办法申请入驻范围的全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100强、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100强前50名、有10个以上分子公司或其它分支机构的集团总部、20个以上分支机构的总部企业的一级或二级子公司;
(二)境内外上市企业;
(三)具有较强发展潜力和创新能力的初创型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最近两年营业收入连续增长,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80%或者获得500万元以上投融资;
(四)经区政府批准或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推荐入驻的人力资源机构。
第四章入驻机构支持
第十条入驻奖励。签订租约合同时长不低于3年的,根据租用办公面积给予从区外新迁入或新设立的入园机构一次性最高30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租金扶持。对福田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机构,根据其上年度综合贡献情况给予上年度租金最高100元/平方米/月,每年最高300万元的租金扶持。
第十二条鼓励创新奖励
(一)标准化建设奖励。对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且标准出台执行的机构,根据其贡献大小和具体发挥的作用等情况,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二)业务和产品创新奖励。对荣获国家、省和市级科技创新奖项的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三)研发支持。对积极运用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移动终端、O2O等信息技术,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每年按照研发总投入的10%给予补贴,支持额最高100万元。
第十三条行业活动补贴。对市场主体(含园区运营单位、入驻机构等)、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在园区内,承办国家级、省级学术研讨和业务交流活动,提前经区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同意的,给予一次性最高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的补贴;举行人才交流服务活动的,参照《关于进一步实施福田英才荟计划的若干措施》关于人才服务联盟的支持政策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人才引进奖励。主管部门每年对入驻机构人才引进情况进行评估,对引才成效明显、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按实际贡献给予引进机构奖励,具体办法参照《关于进一步实施福田英才荟计划的若干措施》关于高层次人才引进支持的规定实施。
第十五条海外拓展补贴。鼓励有条件的本土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走出去”,与国际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建立海外人力资源服务网络,开拓国际市场,且海外业务营收连续2年增长超过50%的,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的补贴。
第五章考核和退出
第十六条考核要素。已获认定的福田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应当每年度参加福田区人力资源局的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考核要素为:
(一)运营管理。重点考核产业园日常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运营状况、人员配备情况及入驻企业运营情况;
(二)场地保障。考核场地面积、办公环境、硬件设施、公共配套功能区等硬件情况;
(三)园区规模。在园机构总数、机构营业收入、机构综合贡献、服务人数、服务福田区主导产业能力等情况;
(四)园区活力。考核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组织论坛、峰会、研讨、培训等行业活动,以及政策宣讲等活动的开展情况。
第十七条考核程序。福田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年度考核:
(一)福田区人力资源局根据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情况,制定并公布年度考核通知,每年定期组织辖区内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进行年度考核;
(二)福田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对照年度考核要求及标准开展自评,向福田区人力资源局提交书面自评报告;
(三)福田区人力资源局组织专家通过查验自评报告、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考核,出具年度考核意见,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考核奖励和约束。根据考核结果,按照本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给予运营单位相应扶持;考核结果第一次出现“不合格”的,该年度不给予运营奖励,且园区运营单位、管理单位等应接受福田区人力资源局的约谈;连续两年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其福田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资格。
第十九条退出机制。福田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福田区人力资源局取消其福田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资格,并向社会公布,其入驻机构不再享受本办法扶持。
(一)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
(二)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连续两年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因违法违规经营被行政处罚,且被纳入相关诚信系统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福田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扶持资金从“福田英才荟”专项经费中列支,由福田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或入驻机构向福田区人力资源局提出扶持申请。同一项目已获我区其他资金支持的,本政策不再支持。本办法所指支持资金为税前金额,项目受年度财政预算限制,支持标准存在调整可能。
第二十一条单次支持额度30万元以上的机构,或1年内累计支持金额达到100万元的机构,应签订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统计关系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的书面协议,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二十二条机构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由福田区人力资源局取消、追回支持资金。企业拒不执行的,将该机构列入本区失信企业名单,并上报列入深圳市失信企业名单,五年内取消支持资格,并根据情况启动司法程序。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涉及的“上年度”一般指申请之日的上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其中针对新迁入企业,“上年度”也可以指迁入之日的上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或迁入之日前的12个月周期,或迁入之日起一个顺延年周期;针对新设立企业,“上年度”也可以指自设立之日起一个顺延年周期。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福田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 返回首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