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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促进商贸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办法》(深前海规〔2022〕8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2022年前海合作区商贸物流产业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现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前海合作区从事贸易、现代物流、航运服务、商业等业务的机构和《办法》中规定的相关个人。
二、扶持期间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申报时间
2022年7月18日-8月18日。
四、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
1 | 前海合作区商贸物流产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1 | ||||
2 | 申报承诺书;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2 | ||||
3 | 营业执照正副本,或非法人组织登记证书正副本; | 扫描件 | ||||
4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为非法人组织应提交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 扫描件 | ||||
5 | 实际经营场地证明 | 如为租赁场地的情况 | 最新的租赁合同; | 扫描件 | ||
租赁登记证书; | 扫描件 | |||||
申报前6个月的租金发票及租金转账凭证; | 扫描件 | |||||
电费发票(单独电表)或物业公司的电费收据。 | 扫描件 | |||||
如为自有场地的情况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 | 扫描件 | ||||
电费发票(单独电表)或物业公司的电费收据。 | 扫描件 | |||||
如为使用其他方提供的场地的情况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 | 扫描件 | ||||
电费发票(单独电表)或物业公司的电费收据; | 扫描件 | |||||
不动产权利人出具的场地使用说明。 | 扫描件 | |||||
6 | 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 扫描件 | ||||
7 | 授权书;
(备注:授权前海管理局向相关部门查询)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3 | ||||
8 | 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备注:应显示主营业务及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
扫描件 | ||||
9 | 社会保险缴交证明。
(备注:社保部门出具,能显示申报主体的社保参保人数) |
扫描件 | ||||
10 | 机构信用信息资料;
(备注:登陆信用中国或深圳信用网进行查询) |
扫描件 | ||||
11 | 如为港澳资机构,还应提供以下三项材料之一 | (1)港澳投资者为法人机构的,提供港澳投资者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或《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 扫描件 | |||
(2)港澳投资者为法人机构的,提供港澳投资者以下材料:①注册证及商业登记证(有效期内);②经营期间的利得税缴款单,或审计报告及报税表;③港澳业务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文件;④与在港澳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或持单程证在港澳定居的内地人士签订的劳动合同(1份以上); | 扫描件 | |||||
(3)港澳投资者为个人的,提供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 扫描件 | |||||
12 | 如申报主体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 |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 扫描件 |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 扫描件 | |||||
授权委托书 | 扫描件 | |||||
13 | 前海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有关材料。 | 根据情况确定 |
备注:
1、第二十六条中的个人申报主体,无需按上述基础材料清单提交,按分项材料清单提交即可;
2、第四十条第二款中的机构申报主体,无需提交上述基础材料清单中的第5、6、8、9项材料;
3、实际经营地面积不低于《办法》第五十二条(三)的要求;
4、依据《办法》第五十二条(三),已取得前海合作区产业用地并签署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企业,承诺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项目投入使用日期后12个月内迁入的,视同实际经营地在前海合作区。
(二)分项材料清单
申报条款 | 分项申报材料 | 材料说明 | |
第十三条 | 1、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
(备注:显示主营业务应区分平台消费交易和面向消费者的交易,同时应包括营业税额汇总,显示面向消费者的年度交易额不少于20亿元,或面向企业的交易额不少于60亿元,所有交易额均须基于平台发生) |
扫描件(如“基础材料清单”中的审计报告中包括相关内容的,则无须重复提交) | |
2、出具上述审计报告所依据的合同、发票、银行流水
等资料; |
扫描件 | ||
3、线上平台、APP以及小程序、独立网站等归属于平台运营主体的权属证明材料。
(备注:如ICP证、微信小程序开发者认证,上述平台的运营主体须为申报主体) |
扫描件 | ||
第十四条 | 1、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
(备注:显示企业通过前海合作区内商品交易场所开展农产品、能源类大宗商品交易且年度交收金额不少于5000 万元) |
扫描件(如“基础材料清单”中的审计报告中包括相关内容的,则无须重复提交) | |
2、出具上述审计报告所依据的前海合作区内相关商品交易场所出具的证明及其交易流水等资料。
(备注:显示企业通过前海合作区内商品交易场所开展农产品、能源类大宗商品交易且年度交收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 |
扫描件 | ||
第十五条 | 1、AEO(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高级认证证书; | 扫描件(证书在申报时需在有效期内) | |
2、RCEP“经核准出口商”证书。 | 扫描件(证书在申报时需在有效期内) | ||
第十六条 | 1、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
(备注:显示在前海合作区内开展保税研发设计、保税检测维修、保税展示等新型业务,年度上述业务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 |
扫描件(如“基础材料清单”中的审计报告中包括相关内容的,则无须重复提交) | |
2、出具上述审计报告所依据的新型业务合同及其发票等资料。 (备注:显示开展的为保税研发设计、保税检测维修、保税展示等新型业务) |
扫描件 | ||
第十七条 | 1、2021年租用前海综合保税区内仓库或办公场地的相关租赁合同、租赁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 扫描件 | |
2、缴交2021年仓库或办公租金的银行转账记录;
(备注:能同时体现申报单位、出租方、金额) |
扫描件 | ||
3、出租方开具的2021年租金缴交发票; | 扫描件 | ||
4、租金付款通知、费用结算或对账单等相关材料; | 扫描件 | ||
5、租赁保税区一期仓库并提供报关服务的企业应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1)因向客户提供进出口报关服务而与客户签订的相关材料; (2)金二系统-物流账册备案登记表; (备注:跨境电商“9610”报关模式无需提供) (3)2021年期间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报关单、核注清单或核放单(备注:有体现申报单位名称的,至少3张)。 |
扫描件 | ||
6、租赁保税区一期仓库但未提供报关服务的企业(不属于租入仓库再转租)应补充提交以下材料(以下三项材料择一提交即可):
(1)与受托报关企业签订的报关服务协议; (2)受托报关企业在2021年期间为申报单位提供报关服务产生的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报关单或核注清单(备注:应体现申报单位名称,至少3张); (3)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
扫描件 | ||
第十八条 | 1、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
[备注:显示对综合保税区仓库设施进行智慧化升级改造,实际投入总额不少于100万元(不含软件升级等日常使用及维护保养费用)]; |
扫描件(如“基础材料清单”中的审计报告中包括相关内容的,则无须重复提交) | |
2、出具上述审计报告所依据的仓库设施进行智慧化升级改造的相关合同及发票等资料; [备注:显示对综合保税区仓库设施进行智慧化升级改造,实际投入总额不少于100万元(不含软件升级等日常使用及维护保养费用)] |
扫描件 | ||
3、2021年1月1日起投入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照片)。 | 扫描件 | ||
第二十条 | 1、年度内在船工作时长不少于183天的在船人员名单;(备注:适用于本条第(二)款)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4 | |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扫描件 | ||
3、《船舶国籍证书》; | 扫描件 | ||
4、船员签证簿。
(备注:适用于本条第(二)款) |
扫描件 | ||
第二十一条 | 1、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
(备注:显示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 |
扫描件(如“基础材料清单”中的审计报告中包括相关内容的,则无须重复提交) | |
2、出具上述审计报告所依据的资料; (备注:显示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 |
扫描件 | ||
3、企业社保参保人员清单;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5 | ||
4、年度在船工作时长不少于30天的企业社保参保人员(船员)名单;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6 | ||
5、国际船舶管理清单;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7 | ||
6、船旗国主管机关或船旗国主管机关单位认可的船级社(限国际船级社协会成员)发放的符合证明; | 扫描件 | ||
7、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备注:至受理期首日已满三个月) |
扫描件 | ||
8、船舶国籍证书。 | 扫描件 | ||
第二十二条 | 1、企业社保参保人员清单;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5 | |
2、年度在船工作时长不少于30天的企业社保参保人员(船员)名单;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6 | ||
3、第三方资质机构出具的实缴注册资本验资报告,或银行就实缴注册资本出具的询证函; | 扫描件 | ||
4、开辟邮轮航线的邮轮公司《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或《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扫描件 | ||
5、邮轮《国籍证书》; | 扫描件 | ||
6、《船舶营业运输证》;
(备注:每艘邮轮总吨位不低于1.8万吨) |
扫描件 | ||
第二十三条 | 1、企业社保参保人员清单;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5 | |
2、年度在船工作时长不少于30天的企业社保参保人员(船员)名单;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6 | ||
3、开辟邮轮航线的邮轮公司《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或《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扫描件 | ||
4、靠泊邮轮的《国籍证书》; | 扫描件 | ||
5、以太子湾为始发港或访问港累计开航航次证明;
(备注:海事一网通办平台下载) |
扫描件 | ||
6、年度内邮轮母港邮轮运营数据表。
(备注:每艘邮轮总吨位不低于1.8万吨)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8 | ||
第二十四条 | 1、企业社保参保人员清单;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5 | |
2、年度在船工作时长不少于30天的企业社保参保人员(船员)名单(如有);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6 | ||
3、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会员证明; | 扫描件 | ||
4、如申报年度发展支持的,提供针对营业收入增长的审计报告; | 扫描件(如“基础材料清单”中的审计报告中包括相关内容的,则无须重复提交) | ||
5、如申报年度发展支持的,提供出具上述审计报告所依据的资料。 (备注:显示营业收入增长) |
扫描件 | ||
第二十五条 | 1、企业社保参保人员清单;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5 | |
2、航运人才申请人员清单;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9 | ||
3、年度在船工作时长不少于30天的企业社保参保人员(船员)名单;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6 | ||
4、适任证书或A类注册验船师证书; | 扫描件 | ||
5、申报主体身份证明(护照等); | 扫描件 | ||
6、申报主体与前海的航运服务企业签订的,在本次受理截止日期时尚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或上船协议; | 扫描件 | ||
7、申报主体自2021年1月1日起的社保缴费清单; | 扫描件 | ||
8、申报主体所在单位出具的任职时间、任职经历等资料。 | 扫描件 | ||
第二十六条(适用于企业) | 1、企业社保参保人员清单;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5 | |
2、年度在船工作时长不少于30天的企业社保参保人员(船员)名单(如有);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6 | ||
3、游艇报关单(进口游艇)及完税证明; | 扫描件 | ||
4、购买游艇的相关合同及发票; | 扫描件 | ||
5、购买游艇相关的银行流水; | 扫描件 | ||
6、《船舶国籍证书》; | 扫描件 | ||
7、船舶识别号授权证明。 (备注:“长期注册登记”指自享受扶持之日起5年内注册地在深圳) |
扫描件 | ||
第二十六条(适用于个人) | 1、基础材料清单中的第1、2、7、12、13项; | ||
2、个人身份证明; | 扫描件 | ||
3、年度纳税证明(税务机关出具); | 扫描件 | ||
4、游艇报关单(进口游艇)及完税证明; | 扫描件 | ||
5、购买游艇的相关合同及发票; | 扫描件 | ||
6、购买游艇相关的银行流水; | 扫描件 | ||
7、《船舶国籍证书》; | 扫描件 | ||
8、船舶识别号授权证明。 (备注:“长期注册登记”指自享受扶持之日起5年内注册地在深圳) |
扫描件 | ||
第二十七条 | 1、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
(备注:显示年度内开展游艇文化推广交流活动费用) |
扫描件(如“基础材料清单”中的审计报告中包括相关内容的,则无须重复提交) | |
2、出具上述审计报告所依据的相关合同及发票等资料; (备注:显示年度内开展游艇文化推广交流活动费用) |
扫描件 | ||
3、企业社保参保人员清单;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5 | ||
4、年度在船工作时长不少于30天的企业社保参保人员(船员)名单(如有);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6 | ||
5、游艇文化推广交流活动向前海管理局报备的相关材料。 | 扫描件 | ||
第二十八条 | 1、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
(备注:显示企业新增符合监管要求、用于监管的专用设施设备、信息化管理平台费用) |
扫描件(如“基础材料清单”中的审计报告中包括相关内容的,则无须重复提交) | |
2、出具上述审计报告所依据的相关合同及发票等资料; (备注:显示企业新增符合监管要求、用于监管的专用设施设备、信息化管理平台费用) |
扫描件 | ||
3、企业社保参保人员清单;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5 | ||
4、年度在船工作时长不少于30天的企业社保参保人员(船员)名单(如有);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6 | ||
第三十条 | 1、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
(备注:显示主营业务为批发零售的占比不低于50%,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0亿元) |
扫描件(如“基础材料清单”中的审计报告中包括相关内容的,则无须重复提交) | |
2、“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的相关证明/证明主营业务为批发零售业的相关材料。 | 扫描件 | ||
第三十一条 | 1、新开业相关证明资料;
(备注:如开业照片、新闻报道网页等) |
扫描件 | |
2、门店门头照片;
(备注:显示实际经营地所在大厦、楼层、经营场地实景等) |
原件 | ||
3、装修装饰等消防(即二次消防)验收合格证; (备注:须为2021年1月1日及之后取得) |
扫描件 | ||
4、商户开业信息明细表;
(备注:包括商户名称、店铺号、店铺地址、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开业时间、门面相片、联系人电话,合同约定建筑面积计算总和) |
原件 | ||
5、如经营涉及相关资质证照的,提供经营许可证等合法经营必备证照。 (备注:须为2021年1月1日及之后取得) |
扫描件 | ||
第三十二条 | 1、新开业相关证明资料;
(备注:如开业照片、新闻报道网页等) |
扫描件 | |
2、门店门头照片;
(备注:显示实际经营地所在大厦、楼层、经营场地实景等) |
原件 | ||
3、装修装饰等消防(即二次消防)验收合格证; (备注:须为2021年1月1日及之后取得) |
扫描件 | ||
4、新开业首店证明文件/不同区域首店证明材料; | 扫描件 | ||
5、品牌或商标国内注册信息; | 扫描件 | ||
6、“国际奢侈品牌”榜单、“全球零售力量250强”榜单、“CCFA中国时尚零售百强”及对应情况说明。
[备注:申报主体需在榜单内,一是提供对应榜单(盖章);二是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
扫描件 | ||
7、如经营涉及相关资质证照的,提供经营许可证等合法经营必备证照。 (备注:须为2021年1月1日及之后取得) |
扫描件 | ||
第三十三条 | 1、新开业相关证明资料;
(备注:如开业照片、新闻报道网页等) |
扫描件 | |
2、门店门头照片;
(备注:显示实际经营地所在大厦、楼层、经营场地实景等) |
原件 | ||
3、装修装饰等消防(即二次消防)验收合格证; (备注:须为2021年1月1日及之后取得) |
扫描件 | ||
4、品牌或商标国内注册信息; | 扫描件 | ||
5、国内外知名优质品牌证明文件(非必要,是则适用); | 扫描件,国内外知名优质品牌证明文件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九)款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6、合作协议书。
(备注:“香港本土品牌”需提供主办单位或其授权的举办单位与供应商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
扫描件 | ||
7、如经营涉及相关资质证照的,提供经营许可证等合法经营必备证照。 (备注:须为2021年1月1日及之后取得) |
扫描件 | ||
第三十四条 | 1、新开业相关证明资料;
(备注:如开业照片、新闻报道网页等) |
扫描件 | |
2、门店门头照片;
(备注:显示实际经营地所在大厦、楼层、经营场地实景等) |
原件 | ||
3、装修装饰等消防(即二次消防)验收合格证; (备注:须为2021年1月1日及之后取得) |
扫描件 | ||
4、如经营涉及相关资质证照的,提供经营许可证等合法经营必备证照。 (备注:须为2021年1月1日及之后取得) |
扫描件 | ||
第三十五条 | 1、新开业相关证明资料;
(备注:如开业照片、新闻报道网页等) |
扫描件 | |
2、门店门头照片;
(备注:显示实际经营地所在大厦、楼层、经营场地实景等) |
原件 | ||
3、装修装饰等消防(即二次消防)验收合格证; | 扫描件 | ||
4、如经营涉及相关资质证照的,提供经营许可证等合法经营必备证照。 (备注:须为2021年1月1日及之后取得) |
扫描件 | ||
第三十六条 | 1、新开业相关证明资料;
(备注:如开业照片、新闻报道网页等) |
扫描件 | |
2、门店门头照片;
(备注:显示实际经营地所在大厦、楼层、经营场地实景等) |
原件 | ||
3、装修装饰等消防(即二次消防)验收合格证; (备注:须为2021年1月1日及之后取得) |
扫描件 | ||
4、五星级、四星级酒店类或零售类或品质书店类或健身类或影院类的相关证明文件。 | 扫描件 | ||
5、如经营涉及相关资质证照的,提供经营许可证等合法经营必备证照。 (备注:须为2021年1月1日及之后取得) |
扫描件 | ||
第三十七条 | 1、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
(备注:能够反映直播间数量、签约合作品牌数量、年度直播带货销售额等情况) |
扫描件(如“基础材料清单”中的审计报告中包括相关内容的,则无须重复提交) | |
2、出具上述审计报告所依据的资料; (备注:能够反映直播间数量、签约合作品牌数量、年度直播带货销售额等情况) |
扫描件 | ||
3、每个直播间照片; | 原件 | ||
4、品牌合作协议; | 扫描件 | ||
5、直播官方平台销售数据证明材料; | 扫描件 | ||
6、商品销售清单证明材料。 | 扫描件 | ||
第四十条 | 第一款第(一)项 | 1、获得市级资助的有关证明材料;
(备注:政府部门通知、公告及对应的资助转账记录) |
扫描件 |
2、标准发布公告;
(备注:涉及外文的,需提供权威翻译机构的中文翻译文本,并加盖翻译公司翻译章) |
扫描件 | ||
3、已发布的标准文本和相关材料等;
(备注:涉及外文的,需提供原件的扫描件及权威翻译机构的中文翻译文本,并加盖翻译公司翻译章) |
扫描件 | ||
第一款第(二)至(五)项 | 1、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批准发布该标准的公告及已发布的标准文本、标准编制说明等相关材料;
(备注:该标准系现行有效的,且申报单位应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首位) |
扫描件 | |
2、同一个标准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标准形式发布,且标准前言未注明的,申报单位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自我声明同一个标准、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标准形式发布的情况; (2)申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奖励的,还应提交标准对口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出具的系列标准说明材料。 |
扫描件 | ||
第一款第(六)项 | 1、标准的编制说明、标准通过审查的有关文件及编制说明、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一年以上的相关材料;
(备注:应当为现行有效的标准,且申报单位应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首位) |
扫描件 | |
2、2家以上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采用并自我声明公开,或在产品、服务上对外明示的相关材料; | 扫描件 | ||
3、技术水平先进性有关说明材料;
(备注:如性能、技术指标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比对等)、创新性有关说明材料(如填补空白、专利应用等)、经济或社会效益有关说明材料(如被采用、引用、市场增长、成本降低、效益提高等) |
扫描件 | ||
4、同一个标准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标准形式发布,且标准前言未注明的,申报单位须在申报材料中自我声明。
(备注:自我声明同一个标准、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标准形式发布的情况) |
扫描件 | ||
第二款 | 1、结合申报主体(未能符合本办法第四点第(一)项主体要求)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材料清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的要求,提交符合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 | 扫描件 | |
2、前海管理局或驻区行政机构应位列有关标准文本“前言”中前三名,且申报单位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在除前海管理局或驻区行政机构之外的首位; | 扫描件 | ||
3、与前海管理局或驻区行政机构合作有关其他证明材料(如有)。
(备注:如与前海管理局或驻区行政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等) |
扫描件 | ||
第四十二条 | 按第十七条要求提交,同时入驻商贸物流产业载体且合同约定租赁期不少于3年。 | 扫描件 | |
第四十三条 | 1、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
(备注:显示年度利润总额) |
扫描件(如“基础材料清单”中的审计报告中包括相关内容的,则无须重复提交) | |
2、团队奖励具体分配方案;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10 | ||
3、核心团队成员的劳动合同,或派遣合同(境外雇主派遣);
(备注:劳动合伙或派遣合同的有效期为1年以上) |
扫描件 | ||
4、核心团队成员最近一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缴纳清单[备注:自然人电子税局-首页-常用业务-纳税记录开具-纳税清单打印(深圳)]。 | 扫描件 |
五、材料提交要求
(一)机构申报的所有材料,除另有说明外,需加盖单位公章,非空白页(含封面)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需盖骑缝公章,个人申报的材料无需加盖公章及骑缝章,但需每页签字;
(二)材料中的审计报告,均须由第三方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三)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由有翻译资质的专业翻译公司出具并加盖翻译章)。
六、申报程序
(一)递交资料
登录前海助企资金服务平台,线上提交材料。
网址:http://qhsk.sz.gov.cn/zqzjpt(如有操作疑问,可进入平台参阅《用户手册》)。
(二)受理审核
前海管理局根据《办法》及本申报指南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公示
审核通过的在前海管理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应扶持并进行公示。
(四)拨付资金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申报主体提交银行账户确认函、办理人员身份证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并与前海管理局签订扶持协议后,前海管理局将相应扶持资金拨付至申报主体账户。
七、其他事项
(一)《办法》第十七条所指“市场评估价格”由前海管理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拟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本指南中的相关名词的解释,均以《办法》规定为准;
(三)前海助企资金服务平台要求的申报材料若与此申报指南不同,以前海助企资金服务平台要求为准;
(四)本申报指南未尽事宜,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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