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推动消费帮扶支持乡村振兴若干措施的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2-08-25 9:42:34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宝安区推动消费帮扶支持乡村振兴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区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2日

宝安区推动消费帮扶支持乡村振兴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关于继续大力实施消费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指导意见》,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做好宝安区对口帮扶和协作地区河源龙川县、深汕特别合作区赤石镇和广西都安、大化、环江县以及有宝安干部派驻的新疆喀什市、西藏察隅县(以下简称被帮扶地区)农副产品销售,增加脱贫地区脱贫户收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并有效衔接乡村振兴,结合宝安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条件

申请支持主体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要求注册地在宝安区的企业,或未在宝安区注册但在宝安区有销售场所的连锁企业。

(二)所采购的农副产品须为国家乡村振兴局或广东省乡村振兴局认定的扶贫农产品;或当地市县乡村振兴部门认可具有带农益农属性的农副产品及属于当地市县重点打造的特色种养产业产品。

(三)采购的农副产品产自被帮扶地区;其中,对购买畜禽产品进行养殖再销售的牛、羊、猪等牲畜须在被帮扶地区养殖时间4个月(含)以上,家禽养殖时间2个月(含)以上。

(四)与被帮扶地区生产、经营企业(供货商)签订农副产品采购合同,月均产品采购额5万元以上(含本数)。

二、支持措施

(一)采购支持。对申请支持主体采购产品给予采购支持:须提供50%农副产品通过收益联结机制使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困难户等受益佐证材料。支持标准:1. 通过市场化销售的,按农副产品采购额的10%予以支持;2. 通过政府采购订单销售的,按农副产品采购额的5%予以支持。

单家申请支持主体年度产品采购支持资金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二)场地支持。在商超、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设立专区及独立门店用于销售被帮扶地区农副产品的,对申请支持主体销售场地给予支持。支持标准:独立门店、专区每年每店一次性支持4万元,支持力度不高于其年度租金。

(三)支持区消费帮扶中心建设。为创建国家消费帮扶城市,按照区消费帮扶中心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的标准予以支持,此项合计最高支持不超过40万元。

三、附则

(一)资金列支。宝安区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牵头负责编制资金预算,报请宝安区对口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所需资金列入年度区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专项资金预算。

(二)审核发放。本措施操作规程由宝安区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负责制定,所涉及的支持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等工作均由宝安区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负责。

(三)其他事项。本措施由宝安区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环江、深汕合作区赤石镇的消费帮扶从宝安与之协作、结对帮扶之日起纳入本措施支持范围。《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推动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宝规〔2020〕5号)自本措施施行之日起废止。

[  返回首页  ]

服务热线

18565668281(微信同号)

知识产权代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精特新、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重点技术攻关、单项冠军,工程技术中心、专精特新

微信服务号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