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2-10-13 11:43:40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经通过区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审查,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局

2022年10月12日

深圳市龙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管理,推动龙岗区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创新创业生态,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 号)及省、市关于孵化器管理工作的有关规
定,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孵化器,分为综合类孵化器、专业类孵化器两大类。综合类孵化器是指以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的创新创业支撑平台。专业类孵化器指符合综合类孵化器的定义,且能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产业集聚度较高的孵化器。

第三条 本办法的管理对象为龙岗辖区内经认定的区级孵化器。

第二章 区级孵化器认定

第四条 申请综合类区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登记地址在龙岗区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孵化器运营时间满 1 年,具备明确的发展方向、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二)孵化器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 3000 平方米,且不超过50000 平米,其中可供在孵企业使用的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
占 60%以上,孵化场地集中、界限清晰,产权关系明晰;
(三)建有在孵企业毕业及淘汰制度,在孵企业不少于 9 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数不少于 3 家;
(四)在孵企业中已申请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 35%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 20%;
(五)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较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能够向在孵企业提供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及市场拓展等孵化服务。签约服务机构不少于 6 家;
(六)拥有专业的管理服务队伍,专职管理服务人员不少于6 人。

第五条 申请专业类区级孵化器,除满足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提供细分产业领域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且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二)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 70%以上。

第六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企业相关要求;
(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三)孵化时限不超过 48 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 60 个月。

第七条 区级孵化器认定原则上一年开展一次。

第八条 孵化器认定工作流程:
区级孵化器认定实行核准制,由区科技创新局组织进行认定,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孵化器,区科技创新局结合现场考核情况,确定拟认定的区级孵化器名单。区级孵化器拟认定名单按规定在“龙岗政府在线”公示,公示期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科技创新局组织调查或重审,反映情况属实的,不予认定。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九条 区级孵化器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做好在孵企业的服务和载体运营管理,提升载体运营管理能力,积极参与区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创新创业活动,按要求严格做好在孵企业资料审核、政策申报等相关工作,并按要求在火炬系统填报相关数据。

第十条 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制定和完善区级孵化器运营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每两年对区级孵化器开展一次运营考核,并就运营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运营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运营考核对象为获认定满 1 年的区级孵化器。对连续 2 次运营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级孵化器,取消其区级孵化器称号。

第十一条 区级孵化器运营考核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孵化器的服务能力、孵化绩效、社会贡献和管理情况四个方面,考核形式以书面材料审核结合现场核查为主。
(一)服务能力包括:孵化场地建设、服务团队建设、创业辅导服务、融资服务、创新创业服务等情况;
(二)孵化绩效包括:在孵企业数量、在孵企业拥有知识产权情况、在孵企业营收、在孵企业获奖等情况;
(三)社会贡献包括:在孵企业营收增长率、在孵企业纳税等情况;
(四)管理情况包括:按时报送园区发展和在孵企业信息、按要求参加各类工作会议、采访、培训、活动等情况。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级孵化器运营考核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一)纳入考核的孵化器不配合开展相关工作,未按要求参加考核的;
(二)孵化器未按“科技部火炬统计系统”相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的;
(三)孵化器运营单位不配合开展孵化器租金补贴政策的落实,对租金补贴申报审核把关不严,宣讲不到位的;
(四)孵化器连续两次不配合参与区级部门组织的各类活动的。

第四章 孵化器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区级孵化器认定的孵化器,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发展实施细则》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四条 对入驻区级孵化器的在孵企业,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发展实施细则》规定给予相应租金补贴。

第十五条 根据运营考核结果,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发展实施细则》规定,对区级孵化器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综合类区级孵化器运营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 80 万元、50 万元的运营奖励。
(二)专业类区级孵化器运营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80 万元的运营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区级孵化器原则上不得变更运营主体。确需变更运营主体名称的,运营单位应在变更后三个月内将变更情况报区科技创新局备案。

第十七条 区级孵化器经认定的面积范围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进行面积置换或面积减少在总认定面积 10%以内的,需提前报区科技创新局备案,且变更后面积不得低于 3000 平米。

第十八条 孵化器对参与认定、奖励、考核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的,取消其称号,按规定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条 获得多级认定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差额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资金奖励与区科技创新扶持政策相冲突的,以区科技创新扶持政策为准,本办法由龙岗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局办公室 2022 年 10 月 1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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