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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年度和2023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粤统办函〔2022〕32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四上”单位入库审核确认工作,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
坪山区所有非“四上”调查单位。
二、材料报送时间
第一批次:2022年11月23日前;
第二批次:2022年12月31日前。
三、审核范围
单位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规模等情况。
四、提交资料
(一)所有单位需提供以下共性材料:
1.《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见附件1);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二)工业单位还需提供:
1.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的《利润表》复印件;
2.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3.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
4.企业生产经营场地入口的实地照片(有企业名称的挂牌);
5.生产加工现场的设备照片;
6.加盖单位公章的“规下升规上”企业入库申报信息表(见附件2);
7.若为战新企业,提供战新产品照片和加盖单位公章的战新产品信息表(见附件3);
8.新开业(投产)单位需提供市、区发改部门(或工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三)批发和零售业单位还需提供:
1.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
2.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住宿和餐饮业单位还需提供:
1.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
2.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服务业单位还需提供:
1.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的《利润表》复印件;
2.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3.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
4.加盖单位公章的服务业单位“主要业务活动构成证明”(见附件4)。
五、资料报送方式
请有关单位联系各专业统计员报送电子资料,或把以单位名称命名的电子资料发送至政务邮箱zhulijuan@szpsq.gov.cn。
六、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深圳市坪山区统计局
2022年10月19日
附件:1-4.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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