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2022年11月14日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光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支持光明区科技型初创企业发展壮大,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粤科高字〔2020〕114号)、《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2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型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降低企业创业成本,提升企业存活率和成长率的创新创业支撑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对入驻企业行业类别无特别要求的综合孵化器;第二类是聚焦某一重点产业领域或行业的专业孵化器;第三类是针对留学人员或港澳台人员创业等的特色孵化器。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以科技型个人创客、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低成本、便利化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资源共享空间以及专业创业服务,给予创业者成本较低、较为便利、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支撑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光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认定、管理等相关活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科技主管部门”)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主要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建设运营工作,包括制定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发展规划、扶持政策、管理制度与监督考核制度等,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光明区产业发展总体目标,负责制定和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二)负责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认定和考核工作,并指导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申报市级及以上认定及相关资助工作;
(三)负责受理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相关政策申请,负责受理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入驻企业相关资助申请;
(四)指导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招商引智及宣传推广工作;
(五)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单位作为孵化器、众创空间的日常管理与服务机构,负责执行区科技主管部门制定的发展规划与管理制度,并统筹负责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企业及团队入驻、运营管理、安全生产和企业服务等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企业审批入驻;
(二)负责提供企业、团队孵化需要的创业咨询、法律、会计、知识产权及投融资等服务;
(三)负责督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内入驻企业或团队落实环保、消防、治安、安全生产等方面要求;
(四)配合区科技主管部门完成相关数据报送工作;
(五)配合各级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六)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对财政资助资金进行专项财务管理、核算;接受有关部门对财政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等;
(七)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申请认定区级综合孵化器,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运营单位在光明区从事相关业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二)孵化器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用于在孵企业的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总面积75%;
(三)孵化器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自申报之日起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场地属租赁物业的,自申报之日起有效租赁合同期应在5年以上,且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四)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且在3000平方米的基础上每增加1000平方米,在孵企业数量增加2家;
(五)拥有专业的孵化服务团队,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签约科技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
(六)孵化器运营时间满一年,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七)具有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咨询、融资对接、人才招聘等服务的能力。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称的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属产业类别应符合市、区产业发展导向;
(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三)申请进入孵化器时成立时间不超过60个月;
(四)孵化培育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八条 申请认定区级专业孵化器,除满足区级综合孵化器认定标准外,还需满足符合同一产业领域的入驻项目数不低于总入驻项目数的60%。
第九条 申请认定区级特色孵化器,除满足区级综合孵化器认定标准外,属于留学人员特色孵化器的要求留学人员创业项目数不低于总项目数的60%,属于港澳台人员特色孵化器的要求港澳台人员创业项目数不低于总项目数的60%。其他特色孵化器可参照以上项目比例执行。
第十条 申请认定区级众创空间,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运营单位在光明区从事相关业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二)众创空间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能提供不低于20个创业工位,并能开展创业辅导、投资路演等多元化线上线下活动;
(三)众创空间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自申报之日起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场地属租赁物业的,自申报之日起有效租赁合同期应在5年以上,且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四)众创空间已建成运营,入驻个人创客、创业团队或创业企业不低于15个,其中创业企业和团队所占比例不低于50%;
(五)拥有专业的孵化服务团队,服务人员的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够满足入驻项目的服务需求;
(六)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项目遴选、毕业或退出机制、信息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等;具备创业投融资服务功能,具备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合作的能力,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初创企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所称的众创空间个人创客、创业团队或创业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属产业类别应符合市、区产业发展导向;
(二)创业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申请进入众创空间时成立时间不超过60个月;
(三)个人创客、创业团队或创业企业入驻时限不超过48个月。
第十二条 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区级众创空间,达到本办法第六、八、九条认定条件后,可分类别申请认定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成功后不再享受区级众创空间相关政策,但仍可保留“光明区众创空间”称号。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区级综合孵化器或区级专业孵化器的单位,应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一)光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
(二)孵化器运营主体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交法人登记证书;
(三)孵化器运营单位上年度财务专项审计报告;
(四)孵化器运营管理人员名单及社保凭证;
(五)孵化器已入驻企业基本信息清单、营业执照;
(六)签约科技服务机构清单及合同;
(七)孵化器房地产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
(八)孵化器运营管理规章制度;
(九)孵化器建筑平面图;
(十)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申请认定区级特色孵化器,除提交区级综合孵化器认定资料外,属于留学人员特色孵化器的还需提交入驻企业核心成员《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属于港澳台人员特色孵化器的还需提交入驻企业核心成员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明,其他特色孵化器可参照以上规定提供相关特色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区级众创空间的单位,应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一)光明区众创空间认定申请书;
(二)众创空间运营主体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交法人登记证书;
(三)众创空间运营管理人员名单及社保凭证;
(四)众创空间入驻主体清单及租赁凭证;
(五)众创空间房地产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
(六)众创空间运营管理规章制度;
(七)众创空间建筑平面图;
(八)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步核查,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经初审合格后,区科技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专家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评审意见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审议合格后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经审议合格的单位,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公示,公示期间的异议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公示期满后,区科技主管部门授予相关称号。
第十九条 已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的,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后,直接认定为区级孵化器或众创空间,但不享受区级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相关资助。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区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开展运营考核,运营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运营考核为优秀、良好的单位给予奖励资助,对于连续两次考核结果不合格或者不参加考核的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取消区级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的称号。
第二十一条 经认定的区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运营期间发生以下变更情形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变更情况向区科技主管部门书面报备:
(一)运营场所、公共服务设施、功能、产权或空间面积发生变更;
(二)运营单位的企事业性质、股权、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三)运营单位发生解散、破产、分立、合并等情形;
(四)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第二十二条 经认定的区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区级称号: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二)拒绝配合运营考核、监督检查,经提醒拒不整改的;
(三)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变更情形后,未在60个工作日内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备,或报备后30个工作日内未提交变更材料,或因变更事项导致不再符合区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条件;
(四)提交关于区级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停止运营的书面函;
(五)其他应予以取消称号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运营单位在申请认定或运营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等失信行为的,一经核实即取消其称号或相关申请,并按照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停止其申请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相关资助规定详见《深圳市光明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光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深光科创〔2019〕94号)、《光明区众创空间管理暂行办法》(深光科创〔2020〕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