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8〕76号解读,高新技术企业的亏损如何弥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19-01-02 11:28:54

财税〔2018〕7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这个税务文件内容简单,但是引发的分析却很多。

这个政策的出台,是给予大投入、长周期的技术开发项目产生亏损的企业的优惠政策。

政策中要求享受十年政策的企业必须是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那就意味着在每年汇算清缴时,如果具备资格,可以按照十年弥补;如果在十年亏损弥补期内,企业不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当年弥补亏损计算马上开始调整为五年计算。

政策中要求是当年具备高新资格,不要错误地理解是认定为高新企业,因为高新企业是一次认定,3年有效,重新认定一次,继续3年有效,具备资格不是指认定的当年或者重新认定的当年。

举一个例子:

2010年-2014年亏损500万,每年亏损100万,2015-2017年该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8年又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该企业的亏损应该如何弥补?时限怎么算?

1、2017年以前没有相关政策,只能按企业所得税原有5年时限的规定去弥补亏损。2010年的亏损在2015年应该到了5年时限,如果没有弥补,不能再用以后的利润弥补。

2、同样道理,2012年的亏损,应该在2017年到了5年时限,如果没有弥补,不能再用以后年度的利润弥补。

3、2013年的亏损,按原有政策,2018年是弥补亏损的最后一年。但根据新政策,2018年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2013年的亏损是在2018年之前5年产生的,因此企业可以适用新颁布的财税〔2018〕76号的规定,可以再延长5年亏损弥补期间,也就是弥补亏损的最后一年是2023年。

4、同理,2014年的亏损目标期间顺延到2024年。

5、如果该公司2018、2019、2020年是高新企业,2021年不是高新企业。2019年产生的亏损适用10年内弥补亏损的规定,因为2020年是具备高新资格,之前5年产生的亏损可以顺延到10年;2020年产生亏损,如果弥补呢?

由于2021年企业不是高新企业,因此不适用财税〔2018〕76号的规定,只能按所得税本身关于5年内弥补亏损的规定。

6、理解和运用该政策,需要注意的是文件中要求是当年具备高新资格,不要错误地理解是认定为高新企业,因为高新企业是一次认定,3年有效,重新认定一次,继续3年有效,具备资格不是指认定的当年或者重新认定的当年。

文件中要求是当年具备高新资格,不要错误地理解是认定为高新企业,因为高新企业是一次认定,3年有效,重新认定一次,继续3年有效,具备资格不是指认定的当年或者重新认定的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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