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明区支持建筑科技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2-12-06 16:19:19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光明区支持建筑科技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相应的职能部门反映。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日

光明区支持建筑科技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动光明区建筑科技高质量发展,促进建筑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保障世界一流科学城和深圳北部中心高质量建设,支持建筑业及上下游企业形成规模化集群化发展的产业生态体系,建立较为完善的支持建筑业发展政策体系,根据《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21〕37号)、《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粤府办〔2021〕11号)、《深圳市加快推进现代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函〔2022〕95号)和《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2〕9号),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符合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基本条件的建筑业及上下游企业,或对光明区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其他单位。重点支持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以及从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管理、检验检测、物业管理、部品部件及材料生产、建筑科技创新等活动的上下游企业。

  第二章 支持建筑科技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支持建筑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鼓励企业与区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同开展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绿色健康与节能减排、碳达峰与碳中和等领域科技创新活动。依托区内工程项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及前沿交叉科研平台开展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特色应用场景项目,申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创新计划项目以及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按省级和市级政府财政专项资金资助金额的50%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和20万元配套奖励。

  支持企业依托区内工程项目开展智能建造、智慧工地、智慧建筑等领域特色应用场景项目,对获得国家、省、市示范试点的企业按其项目建设投资额的10%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资助;对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智能建造相关竞赛(工业互联网大赛、建设行业数字化创新应用大赛、智能建造技术创新大赛、BIM应用大赛)获得前三等次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资助。

  第四条 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鼓励企业积极申报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对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和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市、区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鼓励企业申报企业技术中心,新认定为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三章 支持建筑绿色低碳发展

  第五条 支持绿色低碳城市建设,鼓励企业参与区内绿色低碳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管理等全过程,区内新建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及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光明凤凰城及光明科学城核心区新建项目,全面按照绿色建筑国家二星级及以上标准设计、建设、运行。鼓励区内工程项目优先采用绿色建材和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

  对认定为深圳市绿色建筑产业基地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认定为深圳市近零碳排放企业试点、获得绿色产业企业或绿色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物业管理企业其位于区内的物业项目认定为深圳市二星级和三星级绿色物业管理项目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50万元奖励,每个企业每年度最多奖励1个项目。

  第六条 支持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区内新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按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推动新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用装配式技术。鼓励企业依托区内工程项目开展装配式建筑工程应用、部品生产、科研教培等活动,培育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

  第七条 支持建筑业智能化转型升级,推动区内新建工程项目全面应用BIM技术。鼓励企业开展BIM、CIM软件研发与应用。企业研发的BIM可视化系统、智慧工地管理系统、智能设计管理系统、智能协同管理系统等已实现产业化并投入使用的产品,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的,给予30万元补贴;下一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再次给予50万元补贴奖励。

  推动建筑业数字化转型,鼓励企业建立劳务管理、材料采购、数字化协同设计、项目协同管理等建筑产业互联网应用平台。对用户企业数量50家以上且平台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用户企业数量达到100家以上且平台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再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四章 支持建筑企业提质增效

  第八条 支持企业规模化发展。鼓励参与光明区重点片区建设的央企、国企或科技型民营建筑业企业落户发展。新引进建筑业企业具备施工总承包一级(或甲级)且租赁楼宇的,按《光明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给予50万元奖励,并按规定给予承租企业租金及装修补贴。

  新引进及既有建筑业企业首次纳入光明区一套表调查单位范围且次年实现产值正增长的给予20万元奖励。

  新引进建筑业企业首个完整年度建筑业产值不低于20亿元、既有建筑业企业产值在光明区首次达到20亿且当年增速不低于光明区建筑业产值平均增速的,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九条 支持创建精品工程,区内新建工程项目应体现绿色低碳设计理念和建筑科技创新成果应用,鼓励申报国家级优质工程奖、设计奖、项目管理奖。企业作为主承建单位新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中国钢结构金奖”的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新获得“全国建设工程优秀项目管理成果一等奖”“工程项目管理优秀奖”或“工程总承包金钥匙奖”的给予30万元奖励;新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每年度单个企业的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奖励。

  第五章 支持建筑业上下游协同发展

  第十条 支持建筑服务业发展。鼓励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企业落户光明区发展,对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积极引导与施工总承包企业长期合作的劳务管理企业落户发展,鼓励在区内有较多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企业迁入光明区或注册成立子公司;劳务管理、物业管理企业首次纳入光明区一套表调查单位范围、次年实现营业收入正增长,且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分别不低于2亿元、1亿元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鼓励大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项目管理等上下游企业综合化、规模化、多元化发展,逐步发展工程建设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对累计完成5个以上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建筑产业链环节联动发展。推动建筑业与新材料、智能传感、智能机器人、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等光明区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发展,引导有条件的企业拓展产业链,加大对部品部件、绿色建材、光伏材料、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和绿色低碳产品企业的扶持力度,积极培育建筑信息技术、绿色低碳建筑设计等领域优势专业企业。

  引导区内企业协同发展,鼓励区内项目在选择施工、勘察设计、检测、劳务、物业管理等合作企业时,同等条件下优选科技创新能力、服务便利度、履约评价等较优的建筑业及上下游企业。

  第六章 完善保障建筑业发展环境

  第十二条 保障企业人才住房支持。制定完善《光明区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配租评分标准(建筑类)》,对符合人才住房支持条件的建筑业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劳务管理和建筑类专业服务业企业,按照企业实力、人才规模、荣誉情况等条件,给予人才住房配租支持,具体依据《深圳市光明区人才住房配租管理办法》实施。对获得本措施第四、五、六、九、十四条支持的企业给予加分支持。鼓励满足要求的预拌混凝土、建筑材料等上下游企业按照《深圳市光明区人才住房配租管理办法》申请其他类别人才住房。

  第十三条 保障企业人才配套政策支撑。鼓励企业培育技能型人才和卓越工程师等各类人才队伍。鼓励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和设立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支持企业按光明区人才政策享受相关补贴与资助。鼓励企业引进优秀工程师和首席工程师,与区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联合培养,按相关政策享受补贴与资助。

  对企业人才提供医疗保健支持。企业已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按相关政策享受区属医院医疗保健待遇和预约就诊服务。支持其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并按相关政策给予财政补贴。

  对企业人才提供子女入学(园)支持。企业已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按相关政策安排光明区公办学位,非本地户口的可享受深户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 发挥优秀企业示范标杆作用。对扎根光明区发展的企业,结合其在促进建筑业经济发展、科技创新、上下游协同等方面的突出业绩,授予光明区“建筑业突出贡献企业30强”称号,包括“建筑业产值10强”“建筑科技创新10强”和“建筑产业协同10强”等,单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称号。

  其中“建筑业产值10强”为上年度建筑业总产值排名前十的建筑业企业;“建筑科技创新10强”以企业年产值或营业收入、研发投入占比、知识产权数量、研发项目数量等作为评价指标;“建筑产业协同10强”指与区内企业有较多联动发展和业务往来或与光明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协同发展的企业,以联动业务类型、业务规模等为评价指标。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措施的支持资金在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第十六条 已获得上级政策奖励的同一事项,可同时享受本措施的奖励,上级政策明确规定不得重复奖励的情形除外。

  第十七条 本措施中有关数据“以上”“不超过”“最高”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措施自2022年12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区政府于本措施实施以前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措施有不一致或抵触的,以本措施为准,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本措施由光明区人民政府授权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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