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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对开展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研究开发活动的企业,对其按规定支出的2019年度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予以一定比例事后资助。
(一)《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发〔2016〕7号;
(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
(三)《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深圳市财政局,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
(四)《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9〕1号;
(五)《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资助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深科技创新规〔2019〕5号。
支持强度:受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单个企业最高资助强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支持方式:事后补助。
(一)在深圳(包括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的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企业(发证时间为2017-2019年),或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纳统年度为2019年)的规模以上工业和服务业企业;
(二)属于规模以上工业和服务业企业的,应当建立内部研发机构,按照国家统计法规要求如实完整填报科技统计报表;
(三)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畴,且已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办理2019年度加计扣除申报;
(四)申请企业未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20年09月07日—2019年10月12日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在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网址:https://sticapply.sz.gov.cn)在线填报申请书,上传电子资料,通过该系统打印申请书纸质材料,连同相关申请材料一并向市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提交(或选择快递物流的方式)申请。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核
受理后,窗口通知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高新技术处领取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组织书面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计入办理时限);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资源配置和管理处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在7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计入办理时限);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高新技术处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答辩。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高新技术处在10个工作日内拟定资助方案,经分管委领导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提交委主任办公会在10个工作日内审议。
4.审批
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高新技术处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5.办结
符合审批条件的,在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已处理的,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出具同意资助的下达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立项通知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6.送达办理结果
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大厅自取或选择快递物流或自行在申报系统打印。
申报单位申请书中研究开发费用应与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中的研究开发费用保持一致,请特别注意金额单位为万元;研发费用申报数为0的,不予资助。
申报单位按照统计法规的要求如实填报科技统计报表,科技统计报表应报未报、企业内部研发机构应填未填的,不予资助。
申报单位研究开发资助申报金额比税务部门确认的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金额多20%及以上的企业,将被列为重点监测企业,我委将致函税务部门将其列为下一年度重点抽查对象。
申报单位研究开发活动涉及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如临床研究、信息安全等)的相关问题,申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原则。涉及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应获得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意见。